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建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04民初10265号
原告:台州建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君悦大厦B幢1028室。
法定代表人:蔡荣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30号。
原告台州建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业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建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建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计520元,由原告台州建睿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