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星源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白山市星源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602民初1990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浑江区。 被告白山市星源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小区2号楼群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白山市星源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白山市星源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辩称,(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