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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疆恒业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03民初8860号
原告:***,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恒业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二路**中央郡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业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9.05元(原告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