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05号
原告:武汉金帝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14号4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井秀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兼爱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兼爱利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省博物馆,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方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北海,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帝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帝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博物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帝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博物馆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金帝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季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