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5107号
原告:**其,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被告:陕西博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池路7号恒大城二期第25幢1**10层1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041757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其诉被告陕西博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因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20]1533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陕西博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其先于本案受理。以上两案基于同一事实,互为原、被告,依法应当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陕0113民初1374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