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洋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博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777号 陕西博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博洋智能技术有限公司、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4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10000元及利息,承担一审受理费2400元,承担二审受理费3628.53元。执行费16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华瑞达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