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899号
原告:***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以西、南湖南路以******。
法定代表人:王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路与商业街交叉口南300米路西div>
法定代表人:张鸿翔,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东,寿光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2908元,由原告***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杨华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心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