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镇大众都市家园。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5日立案执行***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的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等财产;
3、执行中本院向申请人邮寄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提交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63535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提交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6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