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838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蟹口涡”自编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思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一期以西、南湖南路以南5幢9层5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思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2289元,均由原告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