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思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思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483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中村“蟹口涡”自编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思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软件园一期以西、南湖南路以南5幢9层509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3层东侧#。
负责人:曾小波。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思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鄂0192民初48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3895.61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思可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353895.61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保全申请费2289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金辉铝板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