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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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1569号
原告:黄山市皖金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经济开发区木雕产业园**街1026号。
法定代表人:**一。
原告黄山市皖金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木雕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黄山市皖金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皖金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皖金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山市皖金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