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1816号
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某某帆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