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2021号之三
申请人:**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流金港都1**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凯迪工业园管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申请人**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伟业公司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鄂0115民初2021号民事裁定,查封**公司名下位于**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庙山二路1号**××花园××期××商业及地下等)2-7栋1**3-4层2号、***居乐国际花园三期(住宅、商业及地下等)3-7栋2**15-16层6号,以1710000元为限,期限三年。2022年5月16日,本院依**公司申请作出(2022)鄂0115民初2021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前述财产的查封,查封**公司所有的***居乐花园5期5-2栋1**102号房(建筑面积87.19㎡)、104号房(建筑面积107.3㎡),以1710000元为限,期限三年。伟业公司不服(2022)鄂0115民初20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作出(2022)鄂0115民初2021号之二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2)鄂0115民初2021号之一民事裁定,继续按(2022)鄂0115民初2021号民事裁定进行执行。后本院在执行中,发现位于**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花园××期××商业及地下等)3-7栋2**15-16层6号房屋已被**公司售出,现伟业公司认为没有足额保全,特向本院申请另行查封***居乐国际花园三期(住宅、商业及地下等)3-9栋1**19-20层1号房屋。
本院认为,申请人伟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花园××期××商业及地下等)3-9栋1**19-20层1号房屋,保全限额1631525.62元[含(2022)鄂0115民初202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部分在内]。
以上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