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2022号之四 申请人:**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化路流金港都1**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凯迪工业园管委会对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申请人**市伟业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伟业公司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鄂0115民初2022号民事裁定,查封**公司名下位于**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花园××期××商业及地下等)3-7栋2**15-16层6号,以345000元为限,期限三年。2022年5月16日,本院依**公司申请作出(2022)鄂0115民初2022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前述财产的查封,查封**公司所有的*****花园5期5-2栋1**102号房(建筑面积87.19㎡)、104号房(建筑面积107.3㎡),以345000元为限,期限三年。伟业公司不服(2022)鄂0115民初2022号之一民事裁定,本院作出(2022)鄂0115民初2022号之二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22)鄂0115民初2022号之一民事裁定,继续按(2022)鄂0115民初2022号民事裁定进行执行。后本院在执行中,发现位于**市江夏区庙山办事处*****××花园××期××商业及地下等)3-7栋2**15-16层6号房屋已被**公司售出,伟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另行查封*****国际花园三期(住宅、商业及地下等)3-9栋1**19-20层1号房屋(以340085元为限),本院遂作出(2022)鄂0115民初2022号之三民事裁定,但在执行中,发现*****国际花园三期(住宅、商业及地下等)3-9栋1**19-20层1号房屋已被出售,现原告再次申请依法查封伟业公司名下其他房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伟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屋,保全限额340085元。 以上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