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4055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田。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在诉调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严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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