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4380号
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风光街19号6层4号。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B座22楼东。
法定代表人林田。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钟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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