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优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841号
原告:上海创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
被告:常州市优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创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优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莲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严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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