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优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优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492号
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村秀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常州市优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宁河村。
法定代表人:俞建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优博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东辰热力辅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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