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82民初550号之二
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8437149U,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俐,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被告: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JKDF55,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A6座110号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上两名被告共同委托):***,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嘉之坚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固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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