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奥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5932号
原告:南京奥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然,江苏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奥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奥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全部履行和解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奥特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田震
书记员*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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