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行航空附件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王行航空附件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5民初15637号
原告: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亮,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王行航空附件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善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于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副总经理。
原告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王行航空附件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南京韵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叶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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