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五恒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合适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五恒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5民初7518号
原告:南京合适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柳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前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五恒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所街****
法定代表人:张自力。
原告南京合适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五恒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合适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南京合适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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