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05执保1796号
申请人:南京合适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柳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NEFXN5L。
法定代表人:*前进。
被申请人:南京五恒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原南京五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中心**柱碳元绿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MA1X3C7F5Q。
法定代表人:张自力。
本院审理申请人南京合适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五恒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五恒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37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合适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五恒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37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