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3609号
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余家湾。
法定代表人:**前,经理。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星新村10-402室。
主要负责人:***。
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方慧斌,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昌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