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雨神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前,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做出的(2018)苏011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的判决内容是: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40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故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492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调查笔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故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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