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泉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6350号

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余家湾。

法定代表人:**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泉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莫愁大厦**。

法定代表人:翁剑鹏,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泉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君

书记员魏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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