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与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1民终3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834774272P,住所地江苏省**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号**栋**层。

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冬,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花,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慧,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前,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原审被告: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86740408,住所地在江苏省**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余家湾湾。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晓伟,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南京雨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1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冬,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花、柳慧,原审被告**前、雨神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申请对**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且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该案件为单方委托鉴定,系鉴定程序不合法,且相关鉴定送检材料亦未经上诉人质证,送检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无法确定;2.一审对于**护理依赖系数认定错误。综上,**的伤残等级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作为判决依据,上诉人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辩称,1.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伤残,被上诉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过程合法,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例资料在一审中进行了充分的质证,上诉人也对相关的病例资料予以认可;其次,一审中上诉人并未要求重新鉴定,且上诉人未提交足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2.关于护理依赖系数认定,一审根据被上诉人的受伤情况及鉴定结论认定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汪前英、雨神公司述称,其意见同**的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7142.13元;判令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令雨神公司对**前应当赔偿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7年4月9日17时02分,**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在南京市××区××国道与**前驾驶的苏A×××××小型越野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前负事故次要责任。二、事故车辆苏A×××××小型越野车登记在雨神公司名下,事发时由**前驾驶。另外,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三、法院受理本案前,**依法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的伤残等级、误工、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10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不完全四肢瘫(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肌力2级)构成二级伤残;被鉴定人**颅脑损伤所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误工期限以伤后200日为宜;被鉴定人**营养期限以伤后120日为宜;被鉴定人**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保险公司虽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依法予以采信。四、庭审中,为证明**主要收入来源为在外务工收入及误工损失情况,**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陈某陈述,**自2015年起开始跟随其干活,工资为110元每天,每月工作25天左右,现金结算,年终结清。法院根据证人证言及证人庭后补充提交的工人工时记账花名册,结合本地区一般收入水平,对证人陈某陈述的**的收入来源及收入情况予以采信。

对**的各项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如下:医疗费112952.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46360元、残疾赔偿金73076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500元、误工费14667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3200元,共计1026125.4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

本案系**前驾驶的小型越野车与**驾驶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受伤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已出具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并无不妥,法院予以采信。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程序也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采信。因**前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故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元;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计110000元。**共计损失1026125.4元,扣除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120000元及鉴定费3200元,余款902925.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30%的责任赔偿270877.6元,故保险公司共计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0877.6元。鉴定费3200元由**前、雨神公司共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额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390877.6元;二、**前、南京雨神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鉴定费32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是否予以采信、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予以准许。2.一审认定的护理依赖系数是否适当。

关于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是否予以采信、上诉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予以准许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在一审中保险公司就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在保险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情况下,对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范围,鉴定人员的资质以及鉴定程序予以审查后,并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因而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适用,现保险公司在二审过程中,又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在保险公司未提出证据证明该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错误的情况下,仅以单方委托为由不予认可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认定的护理依赖系数是否适当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不完全四肢瘫构成二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酌定以住院期间护理费360元/天,出院期间护理期暂定为5年,80元/天予以计算护理费金额,并无护理依赖系数之说,一审法院的酌定幅度与伤者的伤情和当地生活水平是相适应的,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建华

审判员  钱发洪

审判员  宛洪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查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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