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民初6587号
原告:武汉恒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政府大院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淑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寰,湖北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建市政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恒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建市政建设工程处、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恒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恒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恒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2元,减半收取7171元,由原告武汉恒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