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宇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苏州市宇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5民5284号
原告:苏州市宇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征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宇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宇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邹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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