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宇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苏州市宇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5执074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宇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德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市宇联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32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昌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915元(其中本案执行费5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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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 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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