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铸工业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苏铸工业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5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29号。
主要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审被告:苏州苏铸工业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珠江路855号狮山工业廊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余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女,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苏州苏铸工业控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14元,减半收取为1575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高小刚
审判员*坚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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