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3550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3550号
原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仪劳人仲案字〔2020〕第538号仲裁裁决,被告***已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业已立案,案号为(2020)苏1081民初3509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苏1081民初3509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朱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朱建
书记员*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