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民终368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发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4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日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4573号民事裁定,裁定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该案与前诉两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2020)苏1081民初3509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日发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3月23日的工资47459.16元;2、判决被告日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96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日发公司承担。(2020)苏1081民初3550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日发公司不予支持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2日期间的工资29032.26元;2、判决日发公司不予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6666.6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0)苏1081民初4573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方2020年1月20日所签《协议书》约定的独立监察岗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本案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弥补了前诉两个案件争议焦点的缺漏。前诉两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日发公司提出的双方未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主张未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而日发公司与***之间在2020年1月20日之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审理双方工资、经济赔偿金争议的关键前提。目前,前诉尚未审理结束,后诉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日发公司的前一次诉讼尚在审理过程中,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与前一次诉讼的请求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构成重复诉讼。原审法院对日发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日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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