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1民初2999号
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均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秦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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