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4民初9783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2号楼(创业广场B座)二层B21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奥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