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

373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陈集镇工业集中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林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孝平,江苏君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军,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1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日发干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顾国先
审判员  周 冰
审判员  韩 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亚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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