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执1904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袁则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均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4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0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标的52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8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0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至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有大额抵押且被法院依法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
3、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2021年10月1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产品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依法委托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B×××××号、皖B×××××、皖B×××××、皖B×××××、皖B×××××号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
4、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至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红旗路18号对被执行人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均海下落;
5、本院于2021年07月5日至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被执行人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6、本院于2021年11月04日对被执行人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本院于2021年11月04日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告知申请人关于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芜湖博克机电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人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江龙
审判员  汪德义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秦 添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