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6013号之三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华阳乡兴华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水县锦程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沂水县沂水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烜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省沂水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锦程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倪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