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394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西胜景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江阳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胜景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52156.38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394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