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203执7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龙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55010289,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阜涡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武振刚。
被执行人: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25518799F,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龙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9)皖1203民初2272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阜阳天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阜阳市龙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003173.5元,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20×××57(开户行:徽商银行颍州支行)解封当天,被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阜阳市龙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50万元;剩余2503173.5元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支付50万元,2019年9月30日之前支付50万元,2019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50万元,余款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所欠货款,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全部剩余货款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被告能够按时足额履行,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诉讼费158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09元,由被告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阜阳市龙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6月10日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其余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安徽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