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366号
原告武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1,250元,合计5,425元,由原告武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超负担。
审判长张敏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吴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