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6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1号华乐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5525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298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424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坐落于本市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1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501680,建筑面积10928.81平方米)、武昌区涂***1号3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10901,建筑面积13095.28平方米)、武昌区涂***1号1层A12-2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15243,建筑面积44平方米)、武昌区涂***1号2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501679,建筑面积11766.08平方米)、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1层A08-09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7511,建筑面积159.2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本市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1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501680,建筑面积10928.81平方米)、武昌区涂***1号3层1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10901,建筑面积13095.28平方米)、武昌区涂***1号1层A12-2室(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15243,建筑面积44平方米)、武昌区涂***1号2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0501679,建筑面积11766.08平方米)、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1层A08-09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7511,建筑面积159.2平方米)的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