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冷水铺1号华乐山庄1栋5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远超,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欧正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49元,由武汉宏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