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1236-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泉,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水厂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73XM。
法定代表人:张武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好,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闫 军
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
人民陪审员 蔡景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钮晓凤
书 记 员 邱晓雯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