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2民初1422号
原告: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水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73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0194145E。
法定代表人:AndriesCornelisdeVries。
原告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书经本院审查批准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来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凌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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