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

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2财保36号
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水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73XM。
法定代表人:张武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程,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0194145E。
法定代表人:AndriesCornelisdeVries。
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金额为4,804,580元的财产,1.请求冻结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名下的10个银行账户,⑴开户行建设银行淮南洛河支行,账号34×××65,⑵开户行中国银行电厂路支行,账号18×××07,⑶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88,⑷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12,⑸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71,⑹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13,⑺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03,⑻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42,⑼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63,⑽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35;2.请求查封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啤酒厂路南的12127.54平方米土地(价值380万元),不动产证号为淮国用(2010)第020058号。担保人张武胜以其名下的7,500,000元的存单为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名下10个银行账户,⑴开户行建设银行淮南洛河支行,账号34×××65,⑵开户行中国银行电厂路支行,账号18×××07,⑶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18×××88,⑷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12,⑸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71,⑹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13,⑺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03,⑻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42,⑼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63,⑽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洞山支行,账号13×××35;
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德普胶带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啤酒厂路南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为:淮国用(2010)第020058号;
三、冻结担保人张武胜名下银联卡里的7,500,000元大额存单,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南龙湖支行,账号62×××57,大额存单号186050101100784485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马金花
审 判 员  邹 明
人民陪审员  戴彦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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