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2290号
申请人: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6003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卫,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水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73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存款473310.16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原告的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存款473310.16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887元,申请人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