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1民初2290号之三
申请人: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6003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卫,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市田家庵区水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73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豫0181民初22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机构存款473310.1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申请人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