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1民初2290号之二
原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6003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卫,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水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73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华宫工程胶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河南铂思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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