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鸠江区章彬脚手架租赁部、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07民初29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章彬脚手架租赁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官陡街道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型材博览城104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7MA2P01WQ2L。

经营者:秦以枝,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波,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晓纳,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梨园街欢乐大道9号正堂IBO时代1号楼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35654128。

法定代表人:胡勇强。

解除保全申请人***章彬脚手架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皖0207民初299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章彬脚手架租赁部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金源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5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国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项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